
记账规则(recordingrules)记账规则亦称规则,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和账簿启用与登记时所应遵守的规则。
记账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1.在账簿启用时,必须填列“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载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账簿册数、账簿页数、启用日期,会计主管人员和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更换记账人员时,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在交接记录内写明交接日期和交接人员姓名,并由交接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2.登记账簿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时,应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种类和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逐项记入账内,同时在会计凭证上注明所记账簿的页数或划“√”符号,表示已经登记入账。
3.账簿的记录必须清晰、耐久、防止涂改。在记账时,必须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红色墨水只能在结账划线、改错和冲账时使用。
4.账簿必须逐页、逐行循序连续登记。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中,应在每一账户的首页注明账户的名称;各种账簿都必须按编写的页次逐页、按行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登记。如果发生隔页、跳行登记,应将空页、空行用红色墨水对角划线,加盖“作废”戳记,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5.账簿记录必须逐页结转。每登记满一张账页时,应在最后一行登记本页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在“摘要”栏中写明“转次页”字样;然后将发生额合计和余额记入下一账页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中写明“承上页”字样。
6.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账。如果发现账簿记录有差错,应根据错误的具体情况,采用规定的方法予以更正,不得涂改、挖补、乱擦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原有字迹。
借贷记账法的规则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运用借贷记账法登记经济业务时,首先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确定它所涉及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是增加还是减少;然后,确定应将其记入有关账户的借方或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