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含义: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对象:
1)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4)在实务中,还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方式:
1)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4)复核有关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形成的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概要等。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内容:
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4)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5)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6)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7)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8)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