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guo gudai fuyi zhidu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tax and corv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赋,原指军事上车马军需的征调,后指对土地的课税,即田赋,有时还包括人头税和资产税。役,亦称徭役,即在统治者强迫下,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杂役和军役。
先秦两汉时期古代役重于赋。《诗经》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许多关于役民筑城的记载,特别是各国互相攻伐,军役更为频繁;《周礼·大司徒》篇中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召民应役的职责,为此应经常保持户口及马牛车辆等的实况登记,征调时贵者、贤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国家对土地的粟米之征为“什一”(收获量的1/10)。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差别征税);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 594)实行“初税亩”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税制。
秦统一中国后,修阿房宫,建骊山,筑长城,戍五岭,徭役极为苛重,激发了以陈胜、吴广为首的农民起义。汉初采行与民休息政策,田租的征课,由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但徭役仍沿秦制,男丁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更役)之外,尚有正卒(到国都服役)和戍卒(往边境屯戍)的服役,不服役的纳钱代役,称为更赋。此外还课人头税:未成年男女纳口赋,成年男女纳算赋。汉初推行役政,有所谓“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说法,事实上,皇族、官吏以及因军功、纳粟而受爵赏的早已享有复免本人终身并家族、子孙长期免役的优遇,于是,徭役负担集中在平民身上。
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国时期,曹魏行屯田制,屯田客向国家交纳很重的屯租。除屯田外,一般编户则交纳田租、户调,田租每亩四升,户调每户绢二匹、绵二斤。至于役,则豪族拥有佃客,国家无从向之征调;反之,平民被强征兵役和其他服役,无一定制度可言。
西晋实行占田制和户调制,平民一户男女丁二人可占田百亩,其中70亩为课田,据以课税。贵族的占田,则第一品可达50顷,递降至九品可占10顷。事实上平民的占田额没有保证,贵族的占田额却难以限制,平民苦于无一定法度的徭役,贵族则除本身免役外,还可荫庇若干客户。南北朝时期,战争连绵,田租、户调甚为混乱,兵役杂役尤极苛重。为制止户口大量逃亡,南方实行“土断”,限定流民于所在地区落籍;北方实行“括户”,从大户荫庇之下夺回一部分编户。但都不能改变民户因重役而逃亡的严重危机。
隋唐时期唐代前期,采用北魏至隋代已试行的均田制,在每丁受田百亩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法。租和调为三国以来田租、户调的演进,庸则为役的绢、布交纳。同时,实行府兵制,减除了征调兵役的威胁。但均田制亦如西晋占田制,规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业田比平民的永业田多至十倍数十倍;加以豪强兼并,后来农民得不到授田,均田制名存实亡,从而租庸调法也不能继续下去。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 (780)改行两税法。两税为地税按亩征粮,户税按每户财产征钱,各于夏秋两季征收,较能适应纳税能力。但以后地方政府因军政支出浩繁,对两税增添课额,加上各项徭役的派征,人民负担日重,民户大量逃亡,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溃。
宋代宋代田赋的征课只以田亩为对象,取消了唐代两税中以家资为依据的户税,加重了亩税的负荷。此时所谓两税仅指夏税(钱)、秋粮(米)的征收而言了。但除此之外,有些地区另按人丁收纳“身丁钱米”,回到了人头税的性质。州县地方又按民户资产分列户等以轮派各种名目的职役。在各种职役中,“衙前”(主管官物)、“里正”(督课赋税)两种责任甚重,一般以上户充役,多致倾家荡产。其他各项杂役也使民户苦累不堪。终宋之世,由差役(各户轮流应役)改为募役(各户出钱雇人应役),募役又改为差役或差役、募役兼行,或行助役(以钱津贴应役者)、义役(各户出钱买田以供应役者),改来改去,负担无法减轻。同时,田赋加重,隐田漏税现象严重,官府实行丈量土地,弊端不少,地主们借机极力反对。这样,赋和役日益重压,逃亡问题又复严重。
元代元代赋役更为复杂。在中原地区,属于赋系统的为“税粮”,属于役系统的为“科差”。税粮既有亩税(每亩三至五升),又有丁税(每丁一石)。科差既按户纳丝料(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领主),又按户征包银(每户四两)和俸钞(每户一两)。在江南地区,则大体上仍沿宋代两税之制,夏税输棉、丝等物,秋税输粟及一部分折钞。此外,仍有各种杂役苛派。总的来说,元代的赋役负担较宋代尤为沉重。
明代明代,赋役制度有所改进。赋的方面,在土地丈量基础上,建立了黄册(记载户口、土地)和鱼鳞册(见彩图[明洪武年间的鱼鳞图册])(绘制田丘形状)相配合的户籍地籍制。两税夏麦秋粮,带征丝、棉织品,由粮长负责催征税粮,减少胥吏的作弊。后来粮长权势渐大,明王朝采取了限制任期或一粮区内数人轮充粮长的办法。役的方面,里甲、均徭、杂泛三类差役原系按户资人丁情况分户等以区别承役的先后重轻,而编审户等积弊难除,户类上下倒置;里甲、解户、库子等役每因失职获罪以致破家,于是投靠大户以避苛役之风日益广泛。至嘉靖年间,在各地试行改革的基础上,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万历年间普遍实行。一条鞭法的原则是赋役合并为征银两。田赋除漕粮仍征实物外,一律征银;原银差及力差也统为征银,并摊进田赋银内征收。这就简化了赋役制度,并调整一县之内各里间的负担,杜塞编审户等以及派差轮役的种种弊窦。但一条鞭法在各地推行情况不一致,有的已经推行又恢复旧制;后来三饷(辽饷、练饷、剿饷)按亩加征,一条鞭法简化税项、减轻负担的实效全遭破坏。
清代清初战乱,兵差繁重,地方经费困难,仰给于按户等摊派的老办法,编审户等之弊同于前代。康熙初年,江南赋重的苏松地区开始实行均田均役:将一县各项差役全由雇役充当,所需雇役经费,通过合邑田亩均摊,实即一条鞭法的继续实施。但当时各省正致力于战后荒地的垦复,均役办法未能推广。以后经过较长期稳定统治之后,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2462万余丁)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依据,把各省丁银329万余两固定下来,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银的固定,为摊丁入地创造了过渡条件。从康熙五十五年开始,广东省首先实行摊丁入地,以该省的丁银摊入该省地赋之中,不再按丁抽税。自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各省先后推行,完成了明代一条鞭法所未完成的改革。州县地方差役的工银、饭食,则由地赋中存留给地方的部分支用,并可从耗羡归公中提一部分补给。这样,原来役的开支有了新的保证。
赋役的演变及实质综观历代制度,赋是王朝财政的主要来源,而人民最感痛苦的则是重役的征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赋役的演进自应以减轻役和加重赋为主流,然其间亦经常出现反复。汉代口赋、算赋和更役、正卒、戍卒的征调,是一种人头税与重役并征的典型。以后西晋的户调以占田为依据,唐代的租庸调以授田为条件,至两税法而赋役集中于对户资、田亩的财产征课,只是额外的役无法制止。宋代两税专以田亩为征课对象,比唐代两税又进了一步;当时各种徭役虽极繁重,然以家资列户等为派役根据,实亦向财产税转化。至明代实行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地,这一历时长久、艰难曲折的赋役改革才得以完成。
封建赋役的实质在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并。在田赋征收上,长期以来是大户的税负远轻于小户的税负,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加于小户身上,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役政方面,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并可荫庇众多投靠之户,这正是历代户口逃亡的一大漏洞;逃亡户的增多,未逃亡户更受赋役的重压,其结果是相率逃散,铤而走险。从中唐以至明代的户资列等问题,体现着特权阶层以下各等级民户在赋役负担上的相争相持,其结果只能是上户偏轻,下户偏重。摊丁入地以后的大小户矛盾仍集中于亩税的征课。总之,要在封建时代求得公平合理的税制是绝不可能的。
租庸调制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主要是兴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诚如太宗所说:“今省徭薄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则其富有矣。”(《贞观政要·论务农》)
租庸调制的局限性:
租庸调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自然受到封建国家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的限制。从阶级局限看,封建国家兴革赋税制度,适当减轻人民负担,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和加强对劳动者的更多榨取。因而,轻徭薄赋是有限度的,每当经济转机,生产发展之后,统治者的剥削也随之加重,结果阻碍了经济发展,激化了社会矛盾。从历史局限性看,它不可能超出赖以存在的生产力水平,并要受封建土地管理体制的制约。随着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租调制这一赋役制度就失去了历史作用和存在价值。
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两税法有如下特点:
(1)课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
(2)征课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唐代征赋名目繁多,除租庸调外,后又有地税、户税、青苗钱等各种杂税。两税法则“置两税以总之”,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并规定,若有“此外敛者,以枉法论”。(3)课税标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4)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5)征课形式:“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租庸调制是“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缮纩布麻”。还有各种杂税杂役。两税法则先“定税计钱”,交纳时再“折钱纳物”,即所谓“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这样,相对简化了纳税手续,便于国家计算征收。
(6)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量出为入是中国赋税史上仅有的创见。两税法提出,“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于人,”即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两税法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1)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
(2)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
(3)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4)两税法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明朝赋税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一条鞭法的实行。
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把嘉靖初已在福建、江浙、直隶、广东等地施行的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一条鞭法,也称“条鞭法”,其目的是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其具体内容有:
(1)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至于摊派的比例,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田为主,有的地方丁田各半,还有的地方全部摊入田亩中,但丁役摊入田亩的倾向是一致的。故称“一条鞭法”。
(2)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征收。田赋中除了苏、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余一律折收银两。差役把正德以来的力差、银差统一规定为以银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充当。赋役的征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的办法。
(3)以州县为单位,把一切赋税、役法项合编起来,确定征收的总数。
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松弛了对农民的控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赋税统一征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与发展。
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朝,但也开始着手整顿赋役制度。为了有一个稳定的税收额,先是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因为以丁之多少为课税标准,会逼跑贫户,隐匿人口,岁收并不能确定;而丁银定额,就相对减轻了贫民的负担。这既减少了贫户逃亡,保证国家岁收,又给日后的“地丁合一”创造了条件。
在明以前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国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为双重标准征税。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土地买卖的加速,人口数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剧,封建国家越来越难以束缚农民于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农民征收人口税(丁役银)更加困难,旧的标准很难维持下去。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赋,停止征收新增人头税的基础上,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所摊数额,一般是纳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一二钱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沿革的特点:
① 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
② 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③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
④ 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⑤ 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