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6月7日在日内瓦国际会议通过。公约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1.规定当事人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规定允许一级反致或转敛。即如本国法指向适用其他法律时,则适用于其他国家法律。票据行为的形式依行为地法规定。但当事人双方为同一国籍时,只要一方在国内,则票据行为依其本国法规定的形式。
2.汇票承兑人及本票出票人的义务受付款地法支配,票据上其他签字人的义务受行为地法支配,但在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诉讼的期限,不论执票人在何国,均受发票地法律支配。
3.因债务而产生的票据是否将债务转移给执票人,依出票地法。票据遗失或被窃应采取的手段。依票据付示地法。拒绝证书的形式,期限以及其他因行使或保全汇票和本票的权利所采取的形式,依行为地法。
4.缔约国在下列情况下可保留不实施该公约的权利:(1)在缔约国境外所承担的义务:(2)适用公约原则的法律在缔约国境内尚未实行。
凡在公约生效时在缔约国境内发生的汇票和本票,不适用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