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works)
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见著作权)和主要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在有些国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也被作为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种类和范围往往会不断扩张。由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需要,一些国家开始以著作权对软件加以保护,目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成员国均承诺以著作权方式对软件予以保护,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有其不足之处,即无法保护其流程和构思,抄袭者稍加修改,就可避免侵权,目前许多国家开始考虑以专利形式对软件予以保护。我国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根据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增扩了作品的外延,也根据我国的实情,增加了一些外延,比如杂技,我国杂技水准在国际上已经领先。但是在这里,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杂志中的技巧等技术问题,而仅仅保护杂技中舞蹈性的、体现美感的部分。
相对于实践的需要,立法的进展总存在滞后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九项作品大类,最后一项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但是,第一,各项大类下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的作品,常常存在争议,比如,美术的概念是否涵盖实用艺术品?第二,我国著作权法的表述方式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新型作品类型?对此,学界尚有争议,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处理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时,给与了一种开放的态度。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学理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