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役法之一。南宋乡村民户为了减轻上户轮差保正﹑保长的重役﹐自行结合﹐割田出粮﹐帮助当役户﹐称为“义役”。义役始于婺州(今浙江金华)﹑处州(今浙江丽水)等地。约在宋高宗赵构绍兴年间(1131~1162)﹐婺州金华县长仙乡的一些”大姓”﹐因轮派保正役而时起纠纷﹐乃创议合伙捐田一百亩,帮助当役者应差﹔每年三月旧保正将田移交给新保正﹐作为应役之资。由此﹐“义役”便在民间实行﹐并于绍兴三十二年得到知婺州吴芾的称赞。大约与婺州义役同时﹐处州民间也实行义役﹐宋孝宗乾道时(1165~1173)﹐知处州范成大言于朝廷﹐于是义役遂从两浙路扩展到江东﹑江西和福建等路﹐各地上户纷纷实行。义役的实行有所谓“义役规约”﹐各地虽颇不相同﹐但其主要内容是: 由本“都”或本“甲”的上户担任役首﹐主持义役的实施﹐如收取役田租课﹐排定各户服役顺序等。但有的地方不设役首。 役户按年月顺序轮流充当都保正﹑副都保正﹑保长或户长﹐义役田均给保正﹑保长或户长﹐收取租课﹐以供服役费用。 一都或一甲全体人户按户等高低割田或捐粮﹑钱﹐置义役田庄。有时地方官府亦买田支助。有的地区只由乡户自行按户等商定服役顺序﹐不置义役田﹔有的地区则集资雇人代役。 有些地区在义役田租课有剩余时﹐则另置新田﹐将旧田归还原主。义役大都由乡村上户把持﹐实际上减轻了上户的负担。原来役轻或无役的中下户﹐在上户勒索敲诈之下﹐加以吏胥的阻挠和破坏﹐负担增重﹐以至破家荡产﹐因而义役成为“不义之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