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民田的典当和买卖。土地典当﹐即典入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收租权﹐出典者若干年后可以原价收回。这类典当类似活卖。土地买卖称绝卖﹐即买者取得土地所有权。这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很早﹐到清代法定取消封建宗法束缚﹐为土地自由典卖创造了条件。
有清一代﹐地主官绅依势兼并土地的现象减少﹐地权转移主要通过经济手段进行﹐故土地典当现象有所发展。据顺治至嘉庆朝刑部档案中所辑录的七百五十三件土地典卖案件中﹐典当事件一百八十二件﹐占全部典卖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二。在通常情况下﹐出典者主要是占地较少的自耕农﹐土地是他们赖以从事生产劳动和生存的条件。他们因经济困难出典土地后﹐都希望以后有机会回赎。和绝卖相比﹐典当的地价要低得多﹐一般出典农民﹐仍将土地租回耕种﹐而向典当地主交租。对典当地主来说﹐是以低价典地而获致高额地租﹐故典当具有某种高利贷性质。
伴随农业生产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现象日趋频繁。清代前期﹐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土地屡易其主﹔江苏南部的土地十年之间往往被转卖数次。其它各省州县﹐地权转移过程也比过去加快。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中渗透着严重的宗法血缘关系﹐即所谓“亲邻优先购买权”。这种产生于“同族不绝产”的宗法习俗的买卖关系﹐常常使土地出卖者虽称绝卖﹐但购买者不能一次取得完全所有权﹐从而对土地自由买卖形成严重障碍。如康熙年间﹐山东济宁的一些宗族之中﹐为了压低地价﹐有想买者“故称不要”﹐或抑勒“不照时值”﹐影响了土地的正常交易。
此外﹐当时在买卖土地时﹐又普遍沿用“回赎”﹑“加找”等旧习俗﹐即绝卖土地的原主保留回赎权,卖主如无力回赎﹐可不断向买主“加找”地价﹐使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迟迟不能实现。
针对上述现象﹐康熙二十二年(1683)﹐两江总督于成龙首先发布了“禁房田找价檄”。康熙后期﹐湖广总督喻成龙规定:土地买卖“三年不加找﹐五年不回赎”。雍正三年(1725)﹐河南巡抚田文镜规定同族间若有干涉土地买卖者按律治罪﹔同年﹐云南巡抚杨名时奏请禁止土地买卖告找回赎。雍正八年﹐清廷正式下令﹐若有仍主张同族优先﹑百计压价以及在土地买卖时加找回赎者﹐皆从重治罪。此后﹐地权转移逐渐摆脱封建宗法的束缚而取得比较自由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