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浙江浦江县郑宅镇郑宅村。郑氏自南宋至明代,合食义居15世计330余年,历代屡受旌表,明太祖朱元璋赐称"江南第一家",人称"郑义门"。此宗祠始建于元惠宗至元三年(1337)。后屡经扩建,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扩建至五进两厢计64间,号称"千柱落地",占地3000多平方米。嘉庆三年(1798)修建。建筑持明初风格,规制恢宏,浑朴肃穆。祠内无蛛网鸟巢,蚊蝇也很少见。保存有元明迄清代碑刻、匾额20余方,古柏9株传为宋濂手植。1981年列为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列为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附近之玄鹿山为昔时宋濂与友人修禊之地,并作"八景诗",有八景摩崖题刻。(《浦江县志》p365、563、567)
《浦江郑氏义门规范》:
一.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其立心无私,积劳于家者,优礼遇之,更于劝惩簿上明记其绩,以示于后。
一.增拓产业,彼则出于不得已,吾则欲为子孙悠久之计。当体究果直几缗,尽数还足。不可与驵侩交谋,潜萌侵人利已之心。否则天道好还,纵得之,必失之矣。交券,务极分明,不可以物货逋负相准,或有欠者,后当索偿,又不可以秋税暗附,他人之籍,使人倍输官府,积祸非轻。[46]
该规范要求族众不可萌生侵人利己之心,不可为利私置田业、私积货泉等,强调市场交易要有公正和公信,不可乘人之危。这些商业伦理准则无疑都有合理性及其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