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的概念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条文内容第95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126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74条: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75条: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国际航空法航空法的条约可分为三类:
一、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
A、巴黎航空公约1919
B、《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1944
二、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
A、《哈瓦纳商务航空公约》1928
B《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华沙条约)
C《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
三、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A、《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东京《东京公约》
B《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
C、《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海牙公约
《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2、在空中设立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内某地区的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3、保留“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另一地点
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习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落。
非航班飞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飞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也不受正确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
航班飞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飞行:
1、按班期时间表飞行,每次班期都开放供公众使用;
2、航班是定期和频繁的,成为公认有规律的系列。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