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私人身份法》
突尼斯穆斯林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的基本法规。1956年由突尼斯国家总统颁布执行。共199条,其中婚姻家庭部分84条,遗产继承部分115条。系以伊斯兰教法有关法规为基础,并根据本国的国情而制定。婚姻家庭的有关规定包括婚姻契约、婚前约定、聘礼、婚姻障碍、无效婚姻、配偶双方间的义务、离婚飞待婚期(伊达)、妻子赡养费、子女监护权等。其中重要的修改,包括配偶双方可在婚前提出约定条件,并有权据此提出离婚,法律上禁止一夫多妻,违者处以徒刑或罚款,离婚必须经过法院批准,丈夫私下休妻无效等。遗产继承有关规定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部分,而以遗嘱继承为主。其中重要的修改,包括宗教信仰不同不妨碍遗嘱人与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先亡的孤孙子女有权按遗嘱方式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所继承的份额不超过全部净资产的1/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