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赈的释义正赈(正赈)
zhèng zhèn
旧时指用国库钱﹑粮救济灾民。《清文献通考·赈济》:“﹝ 雍正 ﹞三十六年, 直隶 、 甘肃 、 江苏 、 山东 各属灾,均予正赈,加赈发库银五十万两。”
清代的正赈清代的救灾
清代救灾主要概括有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等方面。其中赈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大赈、展赈、摘赈以及煮赈和工赈。正赈为地方凡遇水旱,不论成灾分数,不分极次贫民,即行概赈一月,又称急赈或普赈。大赈为凡成灾十分者,极贫在正赈外加赈四月,次贫则加赈三月,若地方连年灾歉,或灾出异常,须将极贫加赈五六个月至七八个月,次贫加赈三四个月至五六个月。展赈为大赈完毕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月不等。摘赈为对应赈者在非常情况下灵活选择的一种应急赈济措施。
顺治十七年,清政府就严格规定了灾害上报的期限:夏灾限六月下旬,秋灾限九月下旬,从州县到中央逐级上报,无论哪个层级缓报、漏报或者瞒报,一经查知,即对主管官员处以罚俸和降级处分。上级接到灾报后,必须会同下级官员亲赴灾区,逐乡逐图(即“都”,类似后来的行政村)勘查灾情,填写“灾单”,最后将“灾单”汇总,以确定当地 “被灾分数”。实施救济时采取哪种赈灾方式,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被灾分数”,比方说,某地“被灾分数”为十分,则必须开仓放粮;某地“被灾分数”为二分,则官价平籴就足够。受灾情况核实之后,就开始放赈了,清代赈济又分为正赈、加赈和补赈三种。正赈约一个月,期间受灾者无论贫富,都有资格领取政府发放的钱财和粮食。正赈之后是加赈,即查出受灾最重或最穷的灾民,专为他们发放钱米。最后再查一次,确认所有灾民都已得到救助,如果正赈、补赈中漏掉了一些灾民,那么再来一场补赈。
清代正赈的基本操作程序1、报灾。报灾是指灾区的地方官吏逐渐向上报告灾情。这是清政府得以了解灾情的原始依据。清代对报灾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据嘉庆《大清会典》(卷12)规定,“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倘若报灾逾期要予以处罚。据《清世祖实录》(卷79)载,顺治十年户部规定夏灾报期为六月终,秋灾报期为九月终。又据《清朝文献通考》(卷46)载,至顺治十七年,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之报灾期限,并具体规定,州县官逾期一个月内者罚俸六个月,一个月外者降一级,二个月外者降二级,三个月外者革职,抚、道、府各官以州县报告日起限,逾期也按州县官例处罚。从此报灾遂成定制。当然,报灾期限也并非如上一定而终,随着情势的变更,康熙七年,雍正六年等时都有一定变化。总之,有了报灾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诸如嘉庆《大清会典》(卷12)中有“罪其匿灾者、减灾分者、报灾之不速者” 的对违法官吏予以惩处的法律规定,能促使地方官恪守职责,及时客观上报灾情,从而为政府能及时统筹安排救灾事宜提供了保证。
2、勘灾。勘灾即指地方官吏勘查核实田亩受灾程度,确定成灾分数。清代规定,受灾六分至十分者为成灾,五分以下为不成灾。乾隆元年规定将五分灾也作成灾对待。勘灾一般以村庄为单位,按地亩受灾程度确定灾分。勘灾要在报灾的同时进行,即凡地方遇灾,一面要报告灾情,一面要在知府、同知、通判内遴选委员,沿河地方兼委河员,会同该州县,速诣灾所确勘受灾田亩,将受灾分数按村庄分别确认并申报司道,该辖道员覆行稽查之后,详请督抚具题。如遇灾重,则要求督抚亲自前去勘查。勘灾的具体做法是:各州县先刊就简明呈式,由报灾地区地方乡保转交灾户,令其自行照单填报姓名、田数、区图村庄、大小口数,交地方官与粮册核对后遂作为勘灾底册。查灾委员执底册按田踏勘,将勘实受灾分数及田亩等在册内注明。待全部勘毕,查灾委员将原册缴州县汇报,州县官核造总册后逐级上报到户部。户部接到勘灾题请后,还要派员复勘,经复勘,或依原报,或酌情改动,至此勘灾过程结束。勘灾的结果,就可作为蠲赈的依据。为配合勘灾的正常进行,清代还对勘灾不实及随意删减灾分的地方官吏予以严惩。
3、审户。审户是指核实灾民户口,划分极贫、次贫等级,以备赈济。清代规定,十六岁以上灾民为大口,不满十六岁至能行走者为小口,再小者不准入册。审户时,首先是审查田亩受灾程度,然后审查灾民居所器用牛具等财物有无存毁,以定极次贫级。审户之后要发给赈票。赈票一共两联。查灾委员按户查明应赈人口时,即将所带赈票随时填明灾分、极次、户名、大小口数、应领粮数等,将一联发给灾民作为领赈依据,一联留底以备核查。地方审户完毕后,上级官吏均应抽对查验。只有抽查无误后,才能得以放赈。如有查出冒填者、临赈不到者、现可谋生糊口者,即行删除;如有闻赈归来夏秋尚能度日未报入册而入冬饥寒交迫者,则应添补。清代法律对地方官审户工作要求严格,依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规定,“凡灾地应赈户口,应要正、佐官分地确查,亲填入册,不得假手胥役”,“倘有不肖绅衿及吏役人等串通捏冒,察出革究。若查赈官开报不实,或徇纵冒滥,或挟私妄驳者,均以不职参治”。
4、发赈。发赈即指按照赈票所列数目将赈米或赈银发放到灾民手中。这道程序关系到救灾的最终效果,故最为关键。发赈是在审户的基础上进行,按户付给。按《荒政辑要》(卷3)载:“极贫无论大小口数多寡,俱须全给。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其少壮丁男力能营趁者酌给”。为顺利发赈方便灾民,清代还规定,发赈时要在州县本城设厂,四乡各于适中处设厂,如乡厂相距较远,可多设一二厂进行发放。发赈前应先将某被赈村庄将在某厂、某时发放事项明白晓谕。为防止冒领,遂规定在每次发赈后,就应于赈票上加盖第几赈发放戳记,赈济底册内也加盖戳记。又为防止短少克扣,清廷规定发赈时有司官必亲临,不得假手胥役里甲,并且还要有督赈官进行现场监督。另外,还将赈过银米数目、户口、姓名、月日刊示公告,以求百姓监督。这些规定,都一定成效地抑制了经办官员贪赃腐化的酿就,从而促使了发赈过程的正常进行。
清代正赈制度的另面反思清代救灾制度除了前述具体措施、具体程序方面的主体内容外,还建立了较汉唐以降各代更为健全的仓储制度——常平仓、社仓和义仓。以积谷备灾。这从制度上有力地为清代的救灾提供了物质保障,从而完善了它的救灾制度。这不禁令人对中国古代此类法律制度的完善沉淀感到叹服。但叹服之余,又有所思。清代救灾制度的完善又能说明什么呢?是不是代表了清代人的真正智慧?是不是真能解救黎民百姓于灾荒之中?灾难降临人间,究其原因,人们总概括为“天灾人祸”,天灾在前,人祸在后,似乎天灾总大于人祸。诚然,天灾起于自然,有许多天灾的确是人类力量无法参与、无法避免的,但诸不知,更多的天灾则起因于人祸。战争、内乱、苛政、腐败、生态环境的破坏等等,都可引发或加重自然灾害。如水灾,除暴雨、连阴雨成灾外,绝大部分是由于河防废驰、水利失修或“豆腐渣工程”而导致河堤溃决而造成。清代之所以天灾较多,除自然原因外,同样,更多的是由于政治腐败、苛政剥削、人口增长等社会因素造成或助成的。
1、政治腐败例。作为清代最大的灾害,水灾固然同国家地理位置、季风气候有关,但更多与清代政治因素息息相关。在有清一代,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在康熙、雍正两朝,由于政治清明,政府注重河政,注重治理黄、淮和畿辅诸河,颇有成效,故水患大大减少。相反,乾未嘉、道以来,特别是道光时期,朝廷上下官员喜好诌媚腐化,庸俗无为,置国计民生不顾,整天追逐骄奢淫佚生活,并穷尽贪污之能事。河政更是日趋腐败,河防松弛,水利失修,河道梗阻,诸河频频漫口决口,堵而复决。当时河官河工也积弊日深,“每年抢修各工,甫经动项兴修,一遇大汛,即有蛰塌淤垫之事”,原因就在于承办人员偷工减料,缺少监督或官工相互勾结,沆瀣一气,所谓“防弊之法有尽,而舞弊之事无穷”。据《清史稿》等有关资料显示,乾、嘉时水灾骤增,每年平均达100余州县,到道光朝一跃为177州县。由此,足见政治腐败、河政松弛、水利失修与水灾消长的必然关系。
2、苛政剥削例。孔子说:“苛政猛于虎也”。封建社会,天灾的轻重与个体小农的抗灾能力有密切关系。清代小农抗灾能力差,固然与生产力有关,但根本原因在于清统治者的苛政剥削所致。由于苛政,地主阶级最大限度地剥削农民的劳动果实,使得大量小农始终挣扎在半饥半饱的贫困之中,极少有粮食和其他财力储备,故一遇灾年或无以为生,或流浪乞讨。据光绪《川沙厅志》(卷4)载,清初,“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倚山傍湖,旱潦难均,即丰稔之岁,所得亦自有限。而条银、漕、白正耗,以及白粮经费、漕赠、五米、十银、杂项差徭,不可胜计。而仰事俯育,婚嫁丧葬,俱出其中。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即使在号称“盛世”的康熙中期,“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所余之粮,仅能度日。加之贪吏苛索,盖藏何自而积耶?”到了嘉庆、道光年间,虽然农业生产者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但是由于政治腐败,官场“惟利之趋,无所不至”,为中饱私囊,拼命敲诈搜括民脂民膏,结果农民愈加贫困,即便是能租佃二十亩土地的“上农”,“其得以暖不号寒,丰不啼饥,而可以卒岁者,十室之中无二三焉”。可见,由于受到苛政剥削,封建小农鲜有积蓄,生活潦苦,衣食无着,则如何谈论抵御灾荒?如何谈论防范天灾?更有甚者,即使在发生天灾之时,地方官吏仍对百姓进行搜刮,致使百姓雪上加霜。御史曹志清在谈到地方官吏“敲骨吸髓”、“虎噬狼贪”地大肆搜刮的情形之后,还强调说:“尤可骸者,去秋水灾,哀鸿遍野,皇上轸念民艰,拨款赈济,乃闻滦州、乐亭各州县将赈银扣抵兵差,声言不足仍向民间苛派,灾黎谋食维艰,又加此累,多至转于沟壑,无所控告”。于此,曹志清深有感触地说:“是民非困于灾,直困于贪吏之苛敛也。”
3、人口增长例。导致清代小农抗灾能力下降的另一因素是人口问题。在封建社会,人口的多寡往往是经济起伏国力盛衰的重要标志,历代朝廷也把人口繁衍看作是衡量地方官政绩的一个标准。但是,历代统治阶级包括清廷在内却忽视了人口过多增长带来的负面作用。人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人口的增长一定要与一定数量土地的生产、供养能力保持平衡,否则将患难无穷。清代18世纪中叶以来,土地开垦和粮食生产均近极限,而人口仍高速增长,人口与土地的比例逐渐失调。综合清代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生活消费状况,“率计一岁一人之食,约得四亩”。而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全国人均土地约为 3.5亩。已低于正常生活水平的标准。之后人口继续增长,人口数大大超过社会经济的承载能力。人均耕地减少势必导致人均粮食量减少。在此情况下,一旦小遇灾歉,有时也会酿成饥荒。此外,由于人口激增而土地有限,为谋生存,势必向大自然肆意索取,最终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酿就新的天灾发生。
综上所述,清代灾荒并非均为老天所降,极大部分乃为人祸所起所助。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清代完善的救灾法律制度正尤如是某某无知搬起石头砸破自己的脚后又去拼命寻找良药来治一般,令人感到有趣、可笑和悲叹!俗话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又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果真如此吗?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清代人以及清代人所处的时代能否安然避逃灾祸之劫吗?清代的救灾措施果真能解救灾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吗?可以说,清代完备的救灾法律制度在无法回避的人祸面前只是充当了障目一叶而已。救灾法律由现实灾祸而生,在中国古代的语境中,救灾法律越完备则反衬灾祸越繁重。更为重要的是,完备的法律是一回事,实践的运作却往往是另一回事。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虽然完备,但由于官员腐败,上下其手,执行不力,远远没有发挥与其完备制度相对等的功用,特别是到了后期法律已几近虚设,实践中各级官吏大发灾荒财的情况比比皆是,故才直接导致了义赈的出现。而且具有讽刺和愚顽意味的是,清王朝还往往弃法不用而竭力用“祈祷”方式来对应天灾,所谓“岁遇水旱,则遣官祈祷天神、地神、太岁、社稷。至于(皇帝)视旨圜丘,即大雩之义。初立天神坛于先农坛之南,以祀云师、雨师、风伯、雷师;立地祗坛于天神坛之西,以祀五狱、五镇、四陵山、四海、四凟、京师名山大川、天下名山大川。”所以清代的救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仅仅是制度而已,它形式化的完备规定在人祸面前已无所轻重而浪得虚名。追古思今,忽听苍天在问:“天灾”就是“天灾”,“人祸”就是“人祸”吗?永远是“天大地大”吗?“人众”定能“胜天”吗?……
当然,无论如何,清代完备的救灾制度及其中隐含的另类问题反映定可为我们今天的社会救灾提供或多或少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