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马里家庭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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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家庭法》

索马里穆斯林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事体的基本法规。1975年由索马里最高革命委员会主席颁布生效。共分6大部分,每部分又分为章、节、条,计173条。该法规以沙斐仪派教法学说为基础,并根据本国的国情加以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和离婚(婚姻契约、婚姻形式、婚姻障碍、纳二房妻子、适婚年龄、婚姻监护、有效、无效、不正常婚姻、聘礼、婚姻费用、妻子赡养费等以及休妻、待婚期、法院判决离婚等)、子女和赡养义务、监护权和代理人的权力、遗嘱继承(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总则、继承份额、继承权的剥夺等)。同传统伊斯兰教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其中重要的修改包括,除在几种特殊的情况下并经法院审核批准外,法律上原则禁止纳二房妻子,休妻须经法院批准,法院经调解无效后才准予休妻,并只限于一次;丈夫和妻子均有权提出离婚,离婚的正当理由包括一方患有不治之症、失踪达4年之久、被判处4年以上徒刑或因生理缺陷而不能生育。此外,夫妻感情破裂,也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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