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关于商业交易法律的规范。教法的门类之一。内容涉及贸易、债务、契约、利息、借贷、抵押、信托、担保、租赁、雇佣等。以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为主要体现。其有关规范以《古兰经》律例和圣训律例为基础。《古兰经》云:“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基本原则包括:(1)提倡和保护正当的商业活动,允许通过合法经商获取利润。(2)恪守商业道德。即买卖公平、诚实、等价交换,禁止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抬高市价、欺行霸市。(3)禁吃重利飞放高利贷或变相的放债取利。(4)一切交易必须成立契约,契约双方必须践约,不得单方面撕毁合同。(5)一切债务必须按期清偿。借贷必须履行手续,写清债券、证人和偿还日期。(6)禁售未成熟的果实和以黄易青,禁售猪肉、死肉和含有酒精的饮料,禁售偶像、占卜品。(7)作为宗教活动基金的义地、义产(即瓦克夫),禁止出售、转让和交易。(8)商业收益必须按规定交纳天课。商事法中提出的原则、规定,系以伊斯兰教道德规范和古阿拉伯的商事习惯为基础,强调商业道德,在实践中较为灵活变通。经、训中虽有许多商事律例,但这些律例未被扩展为明确、系统的学说,在日常实践中多以各地的商事习惯为据。近代以来,随着商业活动规模的扩大和社会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事法率先从伊斯兰教法中分化出来,为各国的现代世俗商法所代替,不再属于教法范畴。但自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世界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传统商事法再度引起重视。有些国家的原教旨主义派别和组织掀起了“国际伊斯兰经济与金融运动”,主张以伊斯兰经济理论为指导来发展民族经济,在伊斯兰国家内部和彼此间的商业、金融交往中,推行伊斯兰商事法的某些原则。在各国建立以投资利润代替利息的“无息”伊斯兰银行,并逐步取代常规商业银行,称为“商行伊斯兰化”。目前积极推行这一新的存放款制度的两个国家是伊朗和巴基斯坦。此外,在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联酋等海湾伊斯兰国家的大力提倡和支持下,现已在世界各地建立起几十家规模较大的伊斯兰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