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里亚法( الشريعة al-Shari‘ah law):阿拉伯语音译,原意为“通往水源之路”,意为“宗教的规定的一切,好像一个口渴的人需要水一样,是必须的。引申为“应该遵循的正道和常道”。又称“沙里亚”( الشرع al—Shari‘) 。即“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宗教法的总称。指《古兰经》中所启示的、可靠圣训中所解释的安拉所有的命令和训诫,为每一个穆斯林必须遵行的宗教义务。
“沙里亚法”,亦指称教法的实体体系。其概念源自《古兰经》,如“我(安拉)给你规定了事情的法规(沙里亚),你应当遵守之,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45:18)“我(安拉)给你们中的每个(民族)制定了一种法规(沙里亚)和制度。如果安拉意欲,他必使你们变成一个民族。但他把你们分成许多民族,以便他考验你们能不能遵守他所赐予你们的法规(沙里亚)和制度。”(5:48)
伊玛目安萨里据《古兰经》有关经文(5:48)认为:沙里亚包括继承、“哈德”刑罚(即固定刑)的律例和命令、禁止的律例。其相关学科的“菲格亥” ( الفقه Fiqh,教法学),有时亦作为“沙里亚”的同义词使用,而教法渊源学( اصول الفقه Usul al-Fiqh),有时亦作Usul al-Shar‘(الشرع اصول) (Shar‘与Shari‘ah同义),足见教法与“沙里亚”的渊源关系。
穆斯林学者对此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一般穆斯林学者认为,沙里亚法系指安拉的诫命,为伊斯兰教法的总称,因其源自安拉的启示,故又称“天启大法”。在教法体系方面,穆斯林学者很少使用“沙里亚”这一概念,但也有一些学者视沙里亚法与伊斯兰教法为同义词,交替使用。
根据伊斯兰教历史,早期穆斯林的著述中往往将“沙里亚”和“菲格亥”二者混为使用。中近代穆斯林学者提出,沙里亚包含安拉的全部启示,原则上不能更改和增删,有些虽未收入伊斯兰教法,但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穆斯林也必须遵行。而成文的伊斯兰教法实体,称之为“菲格亥”,内容有限,仅为安拉启示的一部分,故区别相称。
逊尼派穆斯林学者认为,“沙里亚”是判断世人行为或善或恶的依据,这一标准即是安拉启示 的“沙里亚”一词。并对“沙里亚法”做了详尽的内涵和外延的解释。见下:
1、沙里亚法内涵:
沙里亚包括《古兰经》、可靠的圣训、历代大众学者的“公议”(الاجماع 伊智玛尔)、各种“类比”(القياس 格亚斯)中所制定的一切法规,还包括其他“侯昆”原则,如“伊斯提哈桑”(الاستحسان 选优)、“麦萨利哈”(المصالح المرسلة 公益)、“欧拉夫”(العرف المستقر 惯例)、“圣门弟子语录”等所制定的法规。
2、天启法度的共同性:
与犹太教、基督教的天启法规和制度有两处共同点。
1)信仰相同:即都信仰有一个伟大全能的造物主,是宇宙的主宰,是永生不灭的。
2)导人向善:如教导人忠诚守约、言行一致、不为非作歹等。
3、沙里亚法的特点:
1)神圣性:相信其是来自安拉的启示法度,与人为性相区别。
2)不变性:其立法原则主要来源于《古兰经》和圣训,故其根本性的宗教律法轻易不得更改。
3)全面性:对人类所有的生产生活都进行了规定,有着庞大的法学体系。
4)精确性:有严格的立法程序和执行方式。
5)现实性:关注时代变迁和人文不同,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6)两世性:将人今世守法的程度跟后世的报应联系起来。
4、沙里亚法的宗旨:
1)满足个人的心理、思想、伦理的需求,维护人的信仰、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促进社会群体的和谐、安宁和发展。
(苏伊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