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词目:兵役
拼音:bīng yì
基本解释
1. [military service]∶指当兵的义务
服兵役
2. [war]∶指战争
兵役连年
详细解释
1. 当兵服役;当兵的义务。
《尉缭子·战威》:“乡里相劝,死丧相救,兵役相从,此之所励也。”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名实》:“凡遣兵役,握手送离。” 清恽敬《三代因革论七》:“后世兵出召募,而兵役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光荣义务。”
2. 指战事。
《后汉书·质帝纪》:“兵役连年,死亡流离。” 宋叶适《故大理正知袁州罗公墓志铭》:“其在 袁州 , 开禧 兵役猝起。”
基本概念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有关规程。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建立战时兵员动员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夏、商、西周时期,士卒由奴隶主和平民充任。春秋中、后期,逐步允许奴隶从军和充当甲士,并已出现郡县征兵制。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实行郡县征兵制。秦、汉时期,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三国初期,主要实行募兵制。隋、唐这两朝前期,主要实行府兵制。宋朝,盛行募兵制。元朝和明、清朝前、中期,主要实行世兵制。清末,编练新军,招募兵员,士兵在常备军中服现役 3年后,转为续备军和后备军。中华民国初年,主要实行募兵制。中国共产党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31日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也曾采用过多种不同的兵役制度。16世纪,法、德、意、西班牙等国盛行募兵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都根据其国情和战略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兵役制度。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也有实行募兵制,或实行征兵和募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