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伯特·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是与犯罪学关系最为密切的行为理论。艾伯特·班杜拉认为,攻击是经过建模过程习得的。他认为个人并不继承暴力倾向,但是遵循三个法则模仿这种倾向(班杜拉,1976:第204页)。艾伯特·班杜拉认为个人特别是儿童在观察他人时学会攻击反应。他指出许多个人认为攻击会产生强化作用。这些强化作用可以公式化为减轻压力,获得经济补偿,获得他人赞扬,或者建立自尊(西格尔,1992年:第171页)。在波波玩偶实验中,儿童们由于获得回报而模仿承认的攻击行为。艾伯特·班杜拉的兴趣在于儿童的成长。他认为,如果早在儿童时期就能诊断出攻击行为,那么就可以重新塑造这些儿童以免使他们沦为成年犯罪人。爱人为儿童们的攻击行为受到家庭成员、媒体和环境的强化作用的影响(班杜拉,1976:第206-208页)。班杜拉认为,人后天习得行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依靠个体的直接实践活动,这是直接经验学习;另一种是间接经验学习,即通过观察他人行为而学习,这是人类行为的最重要来源,建立在替代基础上的间接学习模式是人类的主要学习形式。通过观察学习,可以使人们避免去重复尝试错误而带来的危险,避免走前人走过的弯路。班杜拉认为,传统的学习理论,如桑代克的联结理论、华生的经典性条件反射理论等几乎都局限于直接经验的学习,不能解释人类许多习得的行为,他强调间接学习即观察学习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