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浩棠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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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朱浩棠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49年

职务:原深圳海关惠州港海关关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刑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55万元、港币20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个人简历:

54岁的朱浩棠历任惠州港海关副关长、关长。

检察机关指控:

朱浩棠在任惠州港海关副关长、关长期间,先后收取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改清(另案处理)巨额贿赂,计人民币55万元、港币204万元。对惠威公司的走私活动采取了放任、默许的态度。

2000年2月,在中纪委调查组对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后,朱为逃避调查,把其存入银行的杨改清贿送的50万元中的30万元取出,交给其妻侯某保管10万元,余下的20万元则交给了汪某保管,并让其妻把杨改清所送的以女儿名义存在汇丰银行的200万元港币交给一名香港人转移匿藏。

法庭审理查明:

1996年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改清通过原九龙海关关长赵玉存的帮助,在惠州港设立了公共保税仓库。之后,惠威公司开始在惠州港利用该保税仓进行各种植物油的走私活动。1997年初,杨改清得知朱即将调任惠州港海关任副关长,在同年1月的一个晚上请朱在深圳某酒店吃饭,并将人民币5万元送给朱,希望朱到任后对惠威公司多加"关照"。朱上任惠州港海关任副关长后,负责主管该港货物监管、查验工作,对惠威公司的走私活动采取了放任、默许的态度。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杨改清请赵玉存、朱浩棠等人在宝安区一酒家吃饭,饭后杨改清将人民币50万元送给了朱。朱将其中的30万元分两笔以其女儿的名义存入深圳银行,另20万元则交给其妻。为了“感谢”朱的关照,1997年7月,杨改清又向朱提出为其女儿朱某办理出国留学事宜(后因故未成行),并为朱某办理了《赴港单程证》;杨改清还以给朱某“读书使用”为名,送给朱某港币200万元。

行贿大方,受贿乐意,惠威公司因此得到了朱浩棠及监管关员的默许,采用以“少报多进”的方式走私各种植物油。惠威公司为使走私行为更加隐蔽,还于1997年10月向惠州港海关提交《关于进口植物油集中报关的请示报告》,申请由每批货“分别报关”改为采用每周一次“集中报关”。本来按照深圳海关的有关规定,各种植物油是“必验品”,不允许集中报关,但朱浩棠在未请示上级海关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擅自批准该报告。此后,惠威公司采用“集中报关”方式(即每周把多艘油轮所运植物油缩减数量后集中为一艘油轮运载的数量一次性报关),致使走私的数量更加巨大、手段更加隐秘。对此,朱仍然放任、默许惠威公司的走私行为。1998年9月,朱因公到香港,杨改清又送港币4万元给朱。

2000年2月,在中纪委调查组对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后,朱为逃避调查,把其存入银行的杨改清贿送的50万元中的30万元取出,交给其妻保管10万元,余下的20万元则交给他人保管,并让其妻把杨改清所送的以女儿名义存在汇丰银行的200万港币交给一名香港人转移藏匿。

法院判决:

8月6日,原深圳海关惠州港海关关长朱浩棠受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作出一审判决。现年54岁的朱浩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从中收取贿赂人民币55万元、港币204万元,造成国家海关关税严重流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朱浩棠在司法机关介入之前,曾主动向有关组织交代了全部罪行,且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55万元、港币20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依据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资料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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