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赋税输纳办法之一﹐实际上成为一种加税名目。
征科赋税有固定物品﹐官府根据一时所需﹐变而取之﹐谓之折变。按照规定﹐折变并用平估﹐使其值轻重相当﹐且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实际上却往往增取其值﹐亏损人户。如纳麦在六月﹐州县遂串通市司于五月中先减麦价﹐仅留三四分﹐待科折已定,即顿增价。
大观二年(1108)﹐京西路以盐钱﹑杂钱折变物料﹐孟州温县小麦实价每斗为钱一百二十文,而折变只作五十二文;颍州汝阴县(今安徽阜阳)实价一百一十二文﹐折变只作三十七文。陕西路粮价,大观四年已数倍于往昔﹐折变却仍用熙丰之价﹐致使税户陡增六七倍之赋。按照规定﹐折变物色数额,须于起纳前揭榜晓示﹐实际上却往往临时变更﹐反复纽折。
如应纳现钱﹐即小估价值令纳绸绢﹐又以绸绢之值折纳丝绵﹐复将所纳丝绵回纳现钱﹔以绢较钱﹐绢倍于钱﹐以钱较绵﹐钱又倍于绵。反复纽折﹐辗转增加。南宋初﹐两淮州县一亩地的赋税﹐经过纽折竟高达四五斗﹐为正税的四五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