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system),又称排污指标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等,它指在特定区域内,根据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标,并允许指标在市场上交易。该制度设定排污总量,并允许由市场力量决定谁使用排污指标。
该制度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首先被美国联邦环保局(EPA)应用于大气以及河流污染的管理。尔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相继进行了排污交易政策的实践。
排污交易是一种以“奖励”形式的经济诱因,鼓励私人企业致力减排的,控制污染经济工具和政府行政门径;以达致减少排放污染物目标。仍发展中的减低排放温室气体的碳排放计划,可令参与公司及人士产生可交易的碳排放牌照。京都议定书内清洁发展机制(CDM)可提供这方面的排放指标规定。
诸如此类经济工具,某地区环境保护或贸易政府机构立例排放污染物最高限度。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和组织被政府发放信用或允许排放明确特定排放数量。排放总信用额永不可超出污染物最高限度,限制了排放总额至这程度。排放过多污染物的公司和组织需要经过贸易,向其它公司购买未超额排放牌照;或会被法律起诉和检控。实际上,牌照买家因超额排放而被罚款,而卖家正在因减少排放污染物而被奖赏。如此减排污染物的公司会继续被奖赏,但是困难地减排污染物的公司需要排放牌照;来尽量减低对社会的温室气体负担。
现时欧洲联盟拥有全球最大的排放牌照贸易市场;大部分数量为碳排放市场。许多商界人士欢迎排污交易为减轻全球暖化等气候变化的最佳方法。排放污染物最高限度的执法是一个大问题,但不像惯性法例,政府无须要监管污染来源的具体习惯;政府能够容易执法排污交易市场条例。不管怎样,实际污染排放率的昂贵监测、评估、查实仍然需要。言论怀疑这些排污交易计划是否行得通,因为像第一阶段欧盟排放牌照市场,政府有权可发出过量排放牌照。当排放牌照出现盈余时会引致牌照市场价格暴跌,及污染排放并无显著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