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秉常(1896-1965)
原名褧裳,广东南海人。早年就读于香港育才书院和圣士提反男中学,继入香港大学学习工程。1916年12月毕业,旋在圣士提反男中学任教。1918年任广州军政府总务厅印铸科科长,后赴沪,任职于上海沪杭铁路局。1919年任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处秘书。1920年任广东军政府财政部及外交部驻港代表;11月任海南岛琼海关监督。1925年7月,任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兼财政部粤海关监督;6月兼广州大本营外交秘书。1927年9月,任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署长,10月任外交部参事。1928年10月,任国民政府首届立法院立法委员,兼任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立法起草委员会召集委员。1929年2月,任驻比利时公使。1931年1月,获香港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1932年1月,任国民政府外交部政务次长。同年任西南政务委员会委员。1933年起回任立法委员兼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民法委员会召集委员。1935年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1941年7月,再度任外交部政务次长;8月派为当年高等考试初试典试委员长。1943年1月,任驻苏联大使。1945年5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1946年7月,以中国代表身份,出席巴黎和平会议。1949年3月,任外交部部长,未到职;4月由莫斯科返国,取道香港,定居法国。1957年5月,自巴黎去台北,旋受聘为“国策顾问”。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195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长,7月兼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65年7月29日病逝于台北。终年69岁。曾编《最新六法全书》并遗有《一九四九年日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