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书公证,应遵循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委托书公证,现在广泛应用于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对外招投标活动、商务洽谈等领域,其证明授权委托行为的效力更强,被国内外机构广泛认可、采用。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讫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0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中明确,委托书只要由公证当事人亲自签字、公证员在场证实即具有法律效力,公正当事人只需带有证明其身份的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