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在境外居住的藏胞约有12~13万,其中原籍西藏自治区的约9万余人,主要旅居印度、尼泊尔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藏胞出国的原因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以前就已在国外定居的。由于自治区的西南部与尼泊尔、印度、不丹等国接壤,边境线约4000千米,在西藏的71个县中就有22个边境县,20多个对外开放口岸,上百条边境山口通道,自古以来,藏民族就有与邻国通商和通婚的习俗,这些山口通道为藏民族和邻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1959年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层反动集团在拉萨发动武装叛乱失败后,西藏和国内其他藏区的一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跟随达赖集团或被裹胁逃往国外,这一部分占国外藏胞的绝大多数;三是通过正当渠道去国外定居的。
安置1979年在中央政府政策感召下,以及西藏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吸引下,许多国外藏胞开始脱离达赖集团的控制,纷纷返回西藏,回家乡探亲访友、朝佛、参观、办事。为了做好对国外藏胞回国探访的接待,1980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接待归国藏胞委员会,此后拉萨、日喀则、山南、阿里、那曲、林芝、昌都等7个地(市)以及樟木口岸相继设立了国外藏胞接待机构和设施。这些接待部门热情接待回国探访的国外藏胞,为他们排忧解难,做了大量服务工作。1978年后,中国政府制定了“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来去自由,既往不咎”等欢迎藏胞归国的方针。1979年国外藏胞回国探亲有62人,1980年藏胞回国探亲的人数增至277人,1983年探亲人数为957人次,1987年回国探亲的藏胞为995人。1986年和1987年每年安置归回藏胞350人以上。西藏自治区已接待回国探访的国外藏胞3万余人,近6万人次;安置国外藏胞回国定居2000余人;60多名国外藏胞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在区内实施捐资赠款项目40多个,捐资赠款金额累计5000万元人民币。
政策措施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回国定居藏胞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对回国定居藏胞的审批手续及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安置措施有:①解决住房。对无亲友、无住房的藏胞,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对有亲属和家属子女、有房子但破旧不堪的帮助他们修缮。②经济补助。根据他们在国外的经济收入情况和回国以后的家庭经济状况提供补助,对特困户,多补助;对经济状况良好的,少补助;对生活能自理的,不补助。补助金额多少,依当年物价上涨因素而定。③安排就业。在安排就业方面,对年纪较轻又有特长的藏胞,安排到适合他们的部门工作;对愿意经商的藏胞,政府帮助他们办理各种手续,并给予优惠政策;对年迈体弱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藏胞,政府免费送他们到养老院安度晚年。自治区接待归国藏胞办公室特设归国藏胞就业服务中心,帮助解决归国藏胞就业中的一些困难,并接纳一定数量的归国藏胞待业人员。④发挥个人特长。给予归国藏胞中有突出贡献者安排能发挥其特长的工作。⑤关心生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茶话会、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政府的建议和意见,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竭尽全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⑥权利。归国藏胞的子女在上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国内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国外藏胞尚在国内的亲属,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