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法案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22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1935年8月31日和1936年2月29日,美国曾先后颁布《中立法案》。由于形势的变化,美国政府在上述法案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于1937年5月1日颁布了罗斯福总统签署的新《中立法案》。

该法案规定:只要总统宣布在美洲以外存在战争状态,就禁止向交战国出口武器弹药;经总统指定可以出售的某些物资,在从美国出口前必须把款付清,并必须用外国船只运载;交战国向美国购买所有其他商品都必须现金交易,但可以用美船只运载。此外,该法案还禁止美国公民乘交战国船只旅行,禁止向交战国提供贷款。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国会于1939年11月4日修订了中立法,允许交战国购买美国武器和军用物资,实际上支持了英、法两国。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