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举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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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语成语 知情不举

发音 zhī qíng bù jǔ

解释 举:检举。了解情况而不揭发。

出处 清·吴璇《飞龙全传》第一回:“我为巡城之职,理宜奏闻;若为朋友之情,匿而不奏,这知情不举的罪名,亦所不免。”

示例 迨后听得连自己参劾了,道是通同作弊,~的罪名,就知自己有些不便,镇日将大门紧关。 ★清·黄小配《廿载繁华梦》第三十六回。

二、法律术语虽未参与犯罪的实施与共谋,但知道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就有关于知情不举的规定。例如《秦简·法律答问》:“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共谋)殹(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知情不举主要有三种情况:

(1)亲属、朋友间的知情不举,主要惧怕自己的亲朋受到追究

(2)罪犯对同案犯人的其它犯罪行为知情不举,主要怕同伙反过来检举自己或遭到报复

(3)一般人的知情不举,主要是胆小怕事,不负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指出:在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对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分别比照刑法第187条、第188条、第190条所规定的渎职罪处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权利与举报义务同时存在,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都有义务将自己所知悉的情况向检察机关报告。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繁重,同时也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需要更多的更确实的举报线索,因此,希望公民发现线索,及时举报,使违法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也尽一份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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