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在13世纪,已经形成一种体系性的法律,被称为“教会法大全”。具体地说,教会法以及教会法学家从教会对圣事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婚姻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于遗嘱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继承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于教会有薪圣职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继承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誓言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契约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于罪孽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犯罪和侵权的法律体系。同时,与这五种管辖权相关联,又发展出司法程序方面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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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在13世纪,已经形成一种体系性的法律,被称为“教会法大全”。具体地说,教会法以及教会法学家从教会对圣事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婚姻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于遗嘱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继承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于教会有薪圣职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继承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誓言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契约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于罪孽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犯罪和侵权的法律体系。同时,与这五种管辖权相关联,又发展出司法程序方面的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