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社会化:用补偿教育或强制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再教化过程。
二、再社会化基本类型:
1、主动再社会化。根据环境条件的变化自动接受新的生活方式和参与新的社会生活。一般出现在社会急剧变动或移民生活中。
2、强制再社会化。是一种社会性的强迫教化,对背离当时社会规范的人,通过特别机构在强制的条件下进行社会化。再社会化不同与继续社会化,后者在早期社会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提高,常在不知不觉间进行。
三、再社会化定义的不同观点:共有以下几种:
1、彭怀恩(1996)认为: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是社会化的一种形式,是指一个人在一种与他原有经验不同规范与价值的环境里,重新社会化的过程,必须重新学习价值、角色及行为,它能导致与先前社会化过程不一致的新价值观和行为。
2、Smelser(1995)认为: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是指一个人早年之学习不完全或面对某种新环境不适应而重新学习价值、角色和行为方式;亦即在生活每一阶段中吸收新的角色、价值或知识的过程。
3、Schaefer & Lamn(1995)认为:「再社会化」是指在个人生活转变中,人们抛弃从前的行为类型而接受新的行为类型的过程。
4、Goodman(1992)认为:人们有时会发生「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亦即舍弃原来的基本态度、价值与认同并重建新的代之。再社会化分为:(1)自愿的再社会化(voluntary resocialization),个体旨在以新认同取代既有认同,或以新的价值与行为模式取代旧有的价值与行为;(2)非自愿的再社会化(involuntary resocialization),是以一种「全控机构」(total institution)使个体与过去完全隔离,并对个体的日常活动施以相当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