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物税、客体税。“对人税”的对称。早期的对物税着眼于物,将人的关系排除在外,如对财产征税,对商品征税等。这样的理解将“人”绝对地排斥于对物税之外,不准确,因为任何对物税都有税收主体的人。现代人们对该税有了新的理解,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税收。对物税以客体的“物”为基础而不考虑个人情况,以课税对象的收益额、流转额、数量、外部特征为课税标准,依课税对象的不同设计税率。侧重于物的因素进行课征的对物税,特别强调注意某种物的存在,其特征有:1.在课征原理上,对物税表现为一种由物及人的过程。即首先指向某种物,然后才涉及与该物具有一定连结关系的私人。2.在税基的计算上,对物税仅以物的价格、金额或数量为准,而不考虑与该物存在归属关系的私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等因素。对物税的优越之处在于:对物税征税面宽,税源大;对商品经济活动可以进行多方面的调节;征收简便,对象明确。但对物税亦有其不足:贫富负担同等的税收,有失公平;税收收入受经济影响波动大,不够稳定;在实行价内税时,如若税负不当,还会影响物价。鉴于此,对物税应选择大宗、固定、易于课征的物品征税,以求得收入的普遍和充分。也可选择奢侈物品,按较高税率课征,以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现在,从各国来看,对物税主要为各种间接税和个别财产税,包括货物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