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税”的对称。指追随于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目前,东南亚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较多采用各种附加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政府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l0几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政府的多种附加税,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税。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一种是根据正税的征收而同时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1994年税制改革中,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未进行彻底改革,为慎重起见,暂时采取过渡形式,即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这和改革前一样,城市维护建设税仍以“三税”附加的形式出现。另一种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税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例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