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cohabitation /bed and board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对双方都具有很大的自由度。
同居总体来说不好的现象,因为对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保障。
附:词语释义
1.同住一处或共同居住。《易·睽》:“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南史·孝义传上·陈玄子》:“ 义兴 陈玄子 四世同居,一百七口。” 唐 李白 《长干行》之一:“同居 长干里 ,两小无嫌猜。” 阿英 《灰色之家》八:“﹝政治犯﹞每调动到另一个房间里,就拚命的向同居的人宣传。”
2.指同住的人。《宋史·真宗纪三》:“有司请违法贩茶者许同居首告,帝谓以利败俗非国体,不许。”
3.犹共处。《吕氏春秋·应同》:“勤者同居则薄矣。” 高诱 注:“同居於世。” 唐 张籍 《征妇怨》诗:“妇人依倚子与夫,同居贫贱心亦舒。” 清 李渔 《闲情偶寄·声容·修容》:“至於非但不相类,不相似,而且相反之物,则断断勿使同居,同居必为难矣。”
4.指夫妻共同生活。《警世通言·范鳅儿双镜重圆》:“ 吕公 将回文打发女壻起身,即令女儿相随,到 广州 任所同居。” 茅盾 《烟云》十四:“他和夫人的同居生活虽非古圣贤那么文雅,可绝不象‘姓 朱 的’信上描绘得那么不堪。” 曹禺 《北京人》第三幕:“我们幼年结婚,意见不合,实难继续同居。”
5.指男女未经结婚而共同生活。 老舍 《四世同堂》二十:“﹝他们俩﹞男的是个小军阀,女的是暂时与他同居的妓女。” 巴金 《寒夜》四:“他们中间只有同居关系,他们不曾正式结过婚。” 欧阳山 《柳暗花明》八一:“ 陶华 跟 何娇 两人……租了 天官里 一家人家的后院子,同居起来了。”
6.古代指未分家之亲属。《汉书·惠帝纪》:“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 颜师古 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
我国法律非法同居的分类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再作区分:前者可以区分为: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后者则可以区分为: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前者中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可以归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与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片名: 同居 (1975)译名: Cohabitation
地区: 香港
片种: 爱情/浪漫/剧情
片长: 100分钟
格式: VCD-RMVB
大小: 326M
导演: 孙仲
编剧: 石岗 孙仲
监制:邵逸夫
配乐:陈勋奇顾嘉辉
演员: 宗华 林珍奇 王莱 刘慧玲 王侠 葛荻华 田青 罗冰清 杨泽霖 张瑛 李鹏飞 王清河 康凯 韦弘
剧情简介:
此乃七十年代「紧张大师」孙仲执导之作品,故事描述当时年青人对爱情之态度及渴望。洋行职员李明丽(林珍奇)思想脱俗,为了反抗母亲(王莱)撮合她跟商人陈秉良(韦弘)的婚事,毅然脱离家庭独自生活。一天无意与小说作家顾晨风(宗华)偶遇,二人迅即堕入爱河,并发展而成一对同居密友。由于晨风希望有了经济基础之后,才与明丽正式结婚,因此专注精神发展事业,将明丽冷落一旁;后又与旧情人黄爱玲(刘慧玲)邂逅,更添明丽的误会。二人终因性格及工作上之差异,已致反目,怀有身孕的明丽更悄悄将胎儿打掉,结果……
佛学常见词汇
凡圣同居土的简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夫妻间性生活不忠实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