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前置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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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前置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前先行调解的制度。《规定》第14条将6类民事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完全是根据这6类民事案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首先,《规定》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其次,《规定》将劳务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因为这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再次,《规定》将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为了使受害一方当事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因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常常需要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就使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要经历漫长的等待和煎熬。如果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前置程序解决纠纷,既可以缩短获赔的期限,又便于双方实际履行调解协议。最后,《规定》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因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也符合国家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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