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坎托罗维奇(1877~1940)
Kantorouicz,Hermann
德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在欧洲的主要代表之一。1907年任教于弗赖堡大学。1923~1929年以专家身份参加德国众议院战争起因调查委员会工作。1929~1933年任教于基尔大学,被纳粹政府解职后,先在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和纽约市立学院,继在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任教。
他积极把社会学和法学结合起来,倡导社会学法学派。在1911年召开的社会学家大会上作《法律科学和社会学》的报告时,称法学为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二者应互为补充。1906年,他以笔名发表《为法律科学而斗争》。在这本使他成名的小册子里,他反对当时在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概念论法学,提倡自由法学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他主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仅仅适用法律,必要时还应当创造法律。除“正式法”外,“自由法”也是法的渊源,其中包括习惯、判例理由及法学家的权威论述。但是他仍坚持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认为这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安全的必要条件,法官创造法律的活动,应当只限于在法律出现漏洞等情况下进行。在《法的定义》一书中,他指出了法的定义:“规定外部行为的并被认为应交付审判的规则的总和。”
2.坎托罗维奇(1912~ )
Kantorovich,Leonid Vitalievich
苏联数学家,经济学家。1912年1月19日生。1930年毕业于列宁格勒大学物理数学系,1934年任该校教授。他是现代计算数学理论的创始人之一。早在30年代初即从事函数构造论和近似分析方法研究,后又将泛函分析观点用于计算方法,创立了一种近似计算理论,人称牛顿-坎托罗维奇方法。1939年发表《组织和计划生产的数学方法》,为线性规划理论奠定了基础。1957年起在苏联科学院西伯利亚分部领导数学经济学研究,任数学研究所的数学-经济分所副所长。1958年成为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1964年为院士。1971年起,坎托罗维奇回莫斯科领导国民经济管理学院的一个研究室。此后,他在苏联国家经济部门任多种职务。1975年因资源配置理论研究与美国经济学家柯普曼共获诺贝尔经济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