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机构设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地址:肇嘉浜路301号
邮政编码:200032
(一)内设机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内设15个处室:办公室、法制处、企业注册处、外资企业注册处、企业(个体私营)监督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处、公平交易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干部人事处、基层工作指导处、财务处、监察处
(二)下属机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20个分局和1个经济检查总队:浦东分局、黄浦分局、卢湾分局、徐汇分局、长宁分局、静安分局、普陀分局、闸北分局、虹口分局、杨浦分局、宝山分局、闵行分局、嘉定分局、金山分局、松江分局、青浦分局、南汇分局、奉贤分局、崇明分局、机场分局、检查总队
二、行政管理职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确认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以及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
(六)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指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违章活动。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参与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职业行为规范(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着装统一,举止庄重;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有问必答,准确明了;照章收费,手续齐全;
清正廉洁,不谋私利;政务公开,办事规范。
(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亮证检查,不违反程序;文明执法,不简单粗暴;
依法监管,不随意扣罚;告知权利,不以势压人。
(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窗口办事行为规范
登记注册窗口: 咨询解答,热情耐心;
细致审核,一次说清;
不拖不卡,信守承诺。
信访接待窗口: 方便群众,及时受理;
公正处理,按时反馈;
化解矛盾,保护权益。
(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文明监管,以理服人;高效服务,勤政为民。
(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它人员的财物;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以及罚没财物;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营、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1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1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1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17、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18、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19、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2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形象的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纪律
一、年检收费“四分开”:会费收取通知与年检通知分开;收费人员分开;收费票据分开;收费场所分开。
二、收费纪律“五不准”:不准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取私企协会会费;不准“搭车”收取法规培训费;不准强制征订报刊、杂志或有关书籍;不准接办顾问企业,收取咨询顾问费;不准指定或介绍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登记。
(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交往中保持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往中的纪律规定
1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依法行政、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费、奖励费等经济资助。
2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依法行政、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财物。
3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依法行政、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疗休养、外出考察等活动。
4 .不准报销各类费用。
5 .不准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
二、附则
1 .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往中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和市局有关规定处理。
2 .本规定所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及其部门,隶属于政府部门的各类招商机构、经济小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政府经济管理部门。
3 .分局各科(处)室、检查支(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三四四三”共同语言“三个理念”
一、积极行政
二、分类管理
三、制度治本
“四个提升”
一、提升工商部门在经济发展中的推动地位
二、提升工商部门在政府部门中的诚信地位
三、提升工商部门在管理对象中的服务地位
四、提升工商部门在百姓生活中的卫士地位
“四个有机统一”
一、坚持依法行政与积极行政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规范服务与优质服务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四、坚持当好市场监管主力军与协调配合各方形成整体合力的有机统一。
“三种精神”
一、“说到做到、力争最好”的诚信精神
二、“不畏艰辛、勇于拼搏”的进取精神
三、“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团队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