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学
历史撰述在文字表述上的艺术性,亦指以历史题材写成的文学作品。前者属于史学,后者属于文学。此处所谓历史文学,系指前者,即历史撰述在文字表述上的审美要求。一是真实之美,这是通过史学家的文字表述所反映出来的历史撰述的本质的美。史家历来重信史,历史撰述只有在反映了真实的(至少在史学家看来是尽力做到了真实的)历史面貌时,它才是美的。二是质朴之美,指历史撰述的文字表述在反映真实史实的基础上,写出事物的本色,说人如其人,论事如其事。三是简洁之美,“文笔简洁在任何时候都是优点,尤其是在内容丰富的场合;这个问题不仅是修辞的而且是本质的问题。”(卢奇安《论撰史》,见章安琪编订《缪灵珠美学译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 年 4 月出版)“夫国史之美者,以叙事为工,而叙事之工者,以简要为主。”(刘知几《史通·叙事》)四是动态之美,历史是运动的,历史人物是运动的,历史事件也是在运动中发展的,历史撰述表现出这些运动形式,是为动态之美,此亦梁启超所谓应把历史写得“飞动”起来。五是含蓄之美,亦谓隐喻之美,或谓之“用晦”。“晦也者,省字约文,事溢于句外。”“夫能略小存大,举重明轻,一言而巨细咸该,片语而洪纤靡漏,此皆用晦之道也。”(《史通·叙事》)寓论断于序事之中,是更高层次的含蓄之美,司马迁《史记》堪为典范。六是力量之美,这首先在于历史撰述的真实性及其给予人们的教育,如警诫,启迪,智慧,鼓舞。同时,历史撰述在文字表述上的生动、感人,亦是力量之美所不可或阙。古罗马史学家塔西佗的历史撰述,笔锋犀利,生动,有力,他和他的著作被称为“惩罚暴君的鞭子”,即体现出这种力量之美。七是形象之美,此指历史撰述借助于种种直观语言或形象语言如图片、画卷、文学艺术样式、现代化传播媒介等,而得到广泛、丰富和形象的表现。此种形象之美往往不是“纯历史的”,但若与严肃的历史态度相结合,仍具有史学的价值,是为史学走向社会的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