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与州
汉武帝时设立的刺史为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刺史所在的监察区域称为州(部)。秦代曾设监郡御史,或称郡监。汉高祖时不再设置。惠帝时派御史监三辅郡。武帝初年,也曾派遣监御史监郡,但没有成为一种固定和完善的制度。为了适应加强专制皇权的需要,武帝于元封元年(前 110)正式废止派监御史监郡,又于元封五年创立了刺史制度。武帝对刺史的监察区域和督察范围作了严格规定。他把全国划分为 13 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一刺史负责监察所在州(部)郡国。刺史的督察范围是“以六条问事”(《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第一条是禁止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其他各条是禁郡国守相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勾结豪强。刺史俸秩仅六百石,权力却很大,每年八月到所部郡国巡察,年终回京师汇报。刺史内隶于御史中丞,还受丞相司直的监督。其出巡期间,若不忠于职守,所察过诏条,便会受到举奏和处分。可见武帝创立的刺史制度是一种比较严密和固定的地方监察制度,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曾发挥重要的作用。西汉后期,刺史权力逐渐扩大,有了固定的掾属和幕僚机构,有了选官用人之责,督察范围也由当初规定的二千石守相扩大到了六百石以上长吏。刺史有时改称“州牧”,秩二千石,地位大为提高。东汉灵帝中平五年(188)采纳太常刘焉建议,改置州牧,以重臣出任。他们内亲民政,外领兵马,势大权重,独霸一方。东汉政权已失去对州牧、刺史的控制,而州牧、刺史也完全失去了监察地方的职能,演变成为拥兵自重的地方割据势力。东汉以后,州也逐渐成为居于郡县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刺史亦由监察官转变为地方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