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龄基金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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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SCLF”。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

本会是联络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为实现本会宗旨提供支持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团体愿意在其所在地区设立宋庆龄基金会或其它相应机构的,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外国朋友、海外侨胞及其团体愿意在其所在国家成立宋庆龄基金会或其它相应机构的,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

本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1.制定和修改章程;2.听取、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3.决定聘任和停聘理事;4.推选常务理事、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5.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6.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和项目。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1.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审计、监督本会的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3.督促、检查本会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执行情况。

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本会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

本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本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免。有关基金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秘书长组织实施。

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本会可聘请特别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本会的基金来源:1.国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团体和人士的捐赠;2.海外侨胞、外国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3.本会下属单位上缴的经费;4.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5.其它。

本会基金属于专款,尊重捐款者的意愿,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相关事业,必要时可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基金用于业务工作。

本会对基金管理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民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本章程自理事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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