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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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的组成

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二、法官的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周年;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级。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分四级。

法官法官分五级。

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四、法官等级的评定

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五、任 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因其它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四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六、任职回避

第十五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七:中国法官介绍法官介绍 ---->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

现任中共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

1964—1968年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

1968—1968年留校待分配

1968—1983年安徽省六安县木厂铺农场职工,县革委会办事组秘书、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苏家埠区委副书记,六安地委宣传部宣传科干事、科长

1983—1984年安徽省六安地委副书记(1983.12兼六安县委书记)

1984—1985年安徽省委常委、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其间:1985年3月—7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85—1992年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1988.02)、党委书记(1988.11)

1992—1993年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其间:1992年9月—11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3—199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

1998—2005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2005—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200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十五大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一级大法官:沈德咏

沈德咏,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九江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级大法官:○ 张军

○ 万鄂湘

○ 江必新

○ 苏泽林

○ 奚晓明

○ 熊选国

○ 李玉成

○ 李克

○ 刘家琛

○ 王秀红

○ 黄尔梅

○ 景汉朝

○ 池强

○ 张立勇

○ 张忠厚

○ 张文显

○ 康为民

○ 周玉华

○ 罗布顿珠

○ 罗殿龙

○ 郑少三

○ 李少平

○ 赵祥娃

○ 肉孜·司马义

○ 王维山

○ 左世忠

○ 公丕祥

○ 应勇

○ 周溯

○ 南英

○ 马三刚

○ 马新岚

○ 王振华

○ 刘玉顺

○ 孙华璞

○ 安东

○ 齐奇

○ 许前飞

○ 郑鄂

○ 钱锋

○ 高勇

○ 董治良

○ 梁明远

○ 刘晓阳

法官的工作内容1、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

2、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3、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

4、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并指导下级法院工作;

5、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6、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裁决;

7、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8、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

9、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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