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以当地世袭酋长为土官土吏的地方行政制度。主要设於今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省﹑区。
设置土官之名产生已久﹐但土府州县及土司制度﹐一般认为肇始於元﹐而定制於明。明土府州县的等级及设官如府﹑州﹑县﹐其官有土知府﹑土府同知﹑土通判﹐土知州﹑土州同知﹑土判官﹐土知县﹑土县丞﹑土主簿等文职官﹐另有土巡检﹑土驿丞等。土司依次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诸等级﹐所置各使﹑长官为武职官﹐其他还有苗民官﹑千夫长等。宣慰﹑宣抚诸使之名明之前已存在﹐明代始将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都作为统辖西南少数民族的专门机构﹐而以当地首长为土官﹐於是成为土司的专称。广义的土司﹐包括土府州县及西南地区的羁縻卫所(见羁縻都司卫所)。
土府州县及土司的设置﹐一般依据辖地的大小﹑势力的强弱及民户的多少等因素﹐并无严格标准。土官的升迁﹐主要是以劳绩多寡﹐分定尊卑等差。土官助朝廷征伐有功﹐便能擢升较高的职位﹐官署也可升格。另外﹐还和其地理位置及与朝廷的依附程度有关。腹里土司接近内地﹐朝廷威力所及﹐所授官职较低﹔徼外土司﹐朝廷威力不及或较弱者﹐则往往授以高职。终明一代﹐据《明史‧地理志》载﹐有土府十九﹑土州四十七﹑土县六﹐宣慰司十一﹑宣抚司十﹑安抚司二十二﹑招讨司一﹑长官司一百六十九﹑蛮夷长官司五。
隶属土府州县及土司的隶属关系十分复杂。一般土府州县比同流官系统﹐其隶属关系同府州县﹐即土府隶於布政司﹐土州隶於土府(或府)或直隶於布政司﹐土县隶於土府(或府)或土州(或州)﹔但也有的土州隶於卫或宣慰司﹔个别的土府辖有流州﹐如广西思明府的上石西州(今广西宁明西)及云南丽江府的通安﹑钜津两州(均在今云南丽江)﹔土州辖流县﹐如广西泗城州的程县(今广西天峨)。宣慰司以下各级土司﹐或隶於卫﹐或直隶於都司﹑行都司﹑布政司﹐或低级隶於高级(不一定是上一级)﹔但也有的宣抚司隶於府﹑州﹐安抚司隶於府﹐长官司隶於土府(或府)﹑土州(或州)及千户所。实际上各级土官凡独立管一区域的﹐不论职位高低﹐大都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而直接受制於都司﹑行都司﹑卫或布政司﹑府﹑州等地方军政机构。
明廷的控制 各级土官由朝廷委派﹐并颁予印信。土官多数为世袭﹐少数选用。世袭者是世居本土的酋长﹐被选用者多为外地流寓本土者。土官的袭替﹐依例需经批准﹐九品以上虽在万里外也应赴京受职。土府州县等文职官隶於布政司而上属吏部验封司﹐宣慰司以下各级武职官吏隶於都指挥司而上属兵部武选司。各级土官还有谨守疆界﹑缴纳赋税﹑定期进贡﹑修筑驿道﹑服从徵调的义务。如不遵法度﹐朝廷则予以制裁。但对各自境内的治理﹐则皆因其俗。明廷为有效地控制各级土官﹐又设有流官佐治。各宣慰﹑宣抚司的经历﹐安抚﹑长官司及土州的吏目﹑土县的典史﹐大多由流官担任。少数土府州并设有两知府﹑知州﹑知县﹐流官掌印﹐主府﹑州﹑县事﹔土官专司土民及巡捕盗贼。此外﹐还推行文化教育﹐在土府州县及土司境内设置儒学﹐规定土官应袭子弟﹐需入国子监或当地儒学学习﹐方准日後承袭等。
由於土府州县及土司的情况复杂﹐明廷对各级土官的控制程度并不相同。对边远地区的土司﹐一般控制较弱。各地土官又时有承袭纠纷﹐或争地仇杀﹐或不服朝命﹐所以﹐明代土府州县及土司地区经常发生战乱﹐甚至导致朝廷用兵﹐如正统年间三征麓川﹐调动军队数十万﹐历时十馀年始告平定。
明代在完备土府州县及土司制度的同时﹐又实行改土归流政策﹐革除土官的世袭﹐以流官代替土官﹔行政上废除土府州县及土司﹐代之以府州县及卫所﹐从而使整个土官制度纳入地方行政系统之内。因土官世代相袭﹐势力根深蒂固﹐有明一代﹐改土归流之策实际上仅发其端﹐直至清代中期始普遍推行﹐但部分土司仍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