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被掺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了危害结果,则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加重结果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都是关于同一类对象——食品的犯罪,但二者在主观恶性上是有区别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或者明知是被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食品而仍然予以销售,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人是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根据刑法第144、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