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提出罪过情感这一概念初次见于《社会科学家》2007年05期温建辉博士撰写的《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的探索》一文。
概念定义文中指出,“人的心理活动一旦以行为表现出来,就要接受社会伦理的评价。行为招致严重危害结果是罪行,心理认可这种危害结果就是罪过。罪行是社会伦理谴责的行为,罪过是社会伦理谴责的心理。罪过反映的是行为人面向危害结果的心理事实,所以,无论认知、情感或者意志都反映的是面向危害结果的心理活动。换言之,作为罪过的行为人心理活动的对象是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只有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情感才是罪过情感,也只有这种罪过情感才能纳入罪过理论之中。”
概念分类依据犯罪的不同类型,结合《破解疏忽大意过失罪过性的两难之题》和《如何实现对情感型犯罪的准确定性》等文的相关论述,罪过情感可划分为四种类型:
1.痴狂型罪过情感
2.痛快型罪过情感
3.冷漠型罪过情感
4. 疏忽大意罪过情感
概念意义此概念的提出,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填补了情感因素在罪过理论中的空白;表明了我国在罪过理论的研究中处在了世界领先地位;将成为罪过理论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