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2(查理二世14年)颁发。
住所法主要规定:
凡擅自变更居所的人,将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区。
驱逐令由教区济贫税管理人员申请,两个地方保安审判官当众宣布,专门人员负责强制执行。
住所法的弊端:
制造并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
事实上造就了“血汗工资制”。
“预防性驱逐权”殃及无辜。
堵塞人口流动,加剧了贫困问题。
后被废除。政治理由:
“(住所法)是最虚伪的、最有害的、最危险的制度。它是野蛮状态的设想”(阿瑟-杨《政治算术》)
经济理由:
“极端荒谬的制度”(亚当-斯密《国富论》 )
“住所法阻碍了工人到他可以根据最有利的条件出卖其劳动力的市场上去,同时也阻碍了资本家雇用那些能为他所透的资本带来最高报酬的能干的人”(威廉-皮特在下院的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