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8日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规定,政府将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早前的实施细则一直是“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除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从事节能环保、沼气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的企业也能享受到上述“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又给予从事相关项目的环保企业“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仅这些税收优惠就可使企业每年的利润增加20%.”。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教授靳涛认为,作为一个政策主导型产业,环保产业受国家政策影响巨大。已经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环保产业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保守估计,未来15年内,我国环保产业将保持20%的年增长速度,前景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