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我国历代政府对官用马匹的牧养﹑训练﹑使用和采购等的管理制度。
“马政”一词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夏之月,‘游化别群,则萦腾驹,班马政二又。是月也(指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戒,班马政,”该书注日:马政,谓养马之政教也。’ 把一般的养马业上升为马政,则萌芽于商代。商人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部落,畜牧业很早就比较发达,传说相土(商始祖契之孙)作乘马,王亥作服牛,就是驯养牛马,用以负重。’商代立国后,继续大量驯养六畜,而马是奴隶主贵族在战争和狩猎时用来驾车的重要工具,同时又以其作为祭祀鬼神的牺牲品,受到奴隶主贵族的特别重视,由成批的奴隶饲养。
明代的马政马与戎事相联,马的数量是国家富强的象征,因而为朱氏皇帝所重视。洪武十年2月,增置涂阳、仪真等五牧监。成祖登极后即问马政,洪武三十五年12月,上问兵部尚书刘俊曰:“今天下畜马几何?”何俊对曰:“比年以兵兴耗损,所存者二万三千七百余匹。”上曰:“古者掌兵政委之司马。问国君之富,数马以对。是马于国为重。”
既然马政为国家重务,马政即成为政府行政的重要内容,养马即成为百姓的重要义务。此项义务从明初开始。明代民间养马有三种形式:种马、表马、寄养马。民间养官马,马户不仅要保证马的健壮,而且完成孳息之额,否则要如数赔偿。洪武6年2月,定养马之法就规定了养马的数量与孳息数。政府令民共养马匹,洪武二十八年榜示:“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共养马一匹。”
民间养马不仅拖累了人民,而且困扰了政府。
其一、使行政事务繁重。
马政事项包括督养、点视、印烙、编马户、交兑、发表等。而且每项事务必须付出巨大的努力才能有所成。如督养要勤,编审要公平。《明实录》中关于马政的奏章可谓连篇累牍,即可见马政之难之繁。
其二、加大制度成本。马政繁杂,难以应付,官员往往就轻避重,如令下户养马,不行验印,不行编审马户。嘉靖十年4月,太仆寺卿冼光条陈马政,“马头之编系于地亩,而地亩之数载于马册,所以验人户之消长,稽地亩之典,责也。今郡县马册经久不编,地亩人丁,漫不可考。”为提高马政效率,明政府加强对管马管的监督,如重处渎职官员、兵部官亲临督察、太仆寺官复查马匹, 成化十六年4月,“申严马政之禁”就要求重处不尽职者、兵部官监收马价,“凡马非管马太仆寺丞等官印验者不收,其通同作弊者以枷项编戍之罪,而折收马价之际必兵部官亲莅之,仍交盘其存留者以数上闻。” 而且对马匹的数目进行复查,《 明世宗实录》就记有太仆寺官先后查验马匹之事。嘉靖二年6月兵部言:“国家养马,民间岁遣,太仆寺卿佐行所部,分理其事,顷寺丞徐宪等验报七分膘马一万六千余匹,越三四月,责令李浑复验则止一千六百三十八匹,升降相去什百,法当究治。” 这些制度无疑加大了执行成本。
其三、难以调和马政与民政的矛盾。在行马政之初,太仆寺官管马,府州县官管民,似乎各有所职。其实马为民牧,二职难分。太仆寺官责在马,地方官责在民。因民而困马政,为太仆寺官不容;因马而疲民,是地方官所不忍,双方难以调和。
其四、增加行政难度。民为马困,必然拒绝养马,派养马匹就遇到困难。嘉靖5年,就发生了拒养马匹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