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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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定义:国家的一级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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