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萧何定律”,是指萧何制定的《九章律》,是汉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大法。但《九章律》不能涵盖所有社会领域,故叔孙通又制《旁章》十八篇,张汤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作为补充法。另外,还有由皇帝和各级政府下达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各种“令”,共同形成了汉代律令的法制体系,是汉帝国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其中以《九章律》最为重要,对后世影响也最大。
萧何的《九章律》是在《秦法经》的基础上增补而成,而《秦法经》六篇又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改造而成。商鞅继承了李悝的《法经》,并用来治理秦国,但商鞅并不是照搬照用,而是有所改革,以六法治秦收到了显著的功效。但是,商鞅以后的秦统治者过于迷信法治,施行严刑峻法,特别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被胜利冲昏了头脑,为所欲为,横征暴敛,人民陷入了苦难的深渊。刑罚苛刻,人民稍有触及,就遭到残酷的镇压,一人犯法,罪及三族,一家违法,邻里连坐,造成了如《史记·李斯列传》所说的:“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的惨状。人民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了秦末农民大起义,并最终推翻了残暴的秦政权。在反秦战争中刘邦首先率军攻入咸阳,秦王子婴投降,秦朝灭亡。刘邦军进入咸阳后,诸将皆争夺金帛财物,惟独萧何“收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对于萧何此举的作用,史书多强调刘邦因此得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史记·萧相国世家》),其实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萧何定律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在刘邦集团中,知道重视法制建设的惟有萧何。刘邦入关后,在萧何的帮助下制定了“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对稳定当时的混乱局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约法三章”是临时性的“约法”,不可能保证汉政权的长治久安,有鉴于此,萧何就在楚汉战争时,利用留守关中的机会,“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史记·萧相国世家》),这可以说是萧何定律的准备工作。刘邦灭项羽,国家重新统一。萧何为适应国家长期法制建设的需要,于是“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说:“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法,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这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说:萧何定律是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兴》、《厩》、《户》三律,形成汉的《九章律》。这就是保证社会稳定,使各项事业走上正常的基本大法。尽管在汉武帝及其以后又颁布了很多新的律令,但多数属于补助法,或只适用于某种情况下的特定法,《九章律》基本大法的地位和作用,直到东汉也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