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俄罗斯海洋学家和极地工作者首次潜入4000多米深的北冰洋洋底,插上了一面钛合金制造的俄罗斯国旗。听闻俄罗斯这次耗资400万美元的行动,美加等国不仅公开表示不满,而且也纷纷采取新的抗衡举动。8月6日,美国海岸警卫队“希利”号重型破冰船将从西雅图港出发到北极进行科考,加拿大声称将于近期在北极举行一个多兵种军事演习。
对于这个具有丰富能源和重要战略价值的要地,各国都声称它们是北极的主人。事实是这样吗?
开发北极各国平等
要想厘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对一些基本的海洋名词进行说明。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出规定:把世界海洋划分成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建立了全新的海洋法律制度。
根据《公约》,沿海国可以划出自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宽的领海、24海里宽的毗连区、200海里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些海洋区域都属于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其享有包括资源的勘探开发等多种权利。
因此,有些沿海国会想方设法,使其管辖海域最大化,由此掀起“蓝色圈地运动”。
沿海国管辖海域之外的海洋,例如北冰洋,应该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公海。公海的海底叫做“国际海底区域”,《公约》专称之为“区域”,并规定“区域”及其资源则属于“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享有对“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利。
“延伸大陆架”需联合国审查通过
大陆架是沿海国扩大其管辖海域的重要领域。根据《公约》第78条的有关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有些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的海区,沿海国自然延伸的大陆架远远超出200海里。如果沿海国认为本国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超过了200海里,则需要在2009年之前,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科学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委员会在对申请和所附证据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申请的沿海国需要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其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这样确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才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
2001年12月21日,俄罗斯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这种申请,所申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区域包括了北冰洋的部分洋底。但委员会认为俄罗斯提供的调查材料和数据不足。俄罗斯最近在北极的一系列科考活动,就是为了再次寻找科学依据。
主权权利不等于主权
《公约》使沿海国可以主张其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直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超过了200海里,则可扩展到不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是沿海国合法扩展其管辖范围的又一空间,确定外大陆架是“蓝色圈地运动”的最后一场战役。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外部界限问题,而是海洋生存发展空间的问题。
众所周知,海洋是资源的宝库,北极也不例外。200海里外大陆架上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特别是一些未完全探知的新资源。深水油气田很大部分分布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区域;在外大陆架的海山上还蕴藏有富钴结壳和多金属结核矿床;目前发现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多金属热液硫化物矿床等也主要分布在外大陆架区域,而海底热液矿床区是深海生物基因资源的宝库。
根据国际海洋法,大陆架是国家管辖海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如鱼虾贝蟹)、非生物资源(如石油、天然气)享有主权权利。扩展大陆架的范围就等于扩大了沿海国的资源储藏量,划定外大陆架,为沿海国占有这些深海资源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此外,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地区的航行价值不断提升,更不用说北极地区重要的战略意义。凡此种种,都是俄罗斯兴师动众和美、加等国强烈关注的原因之所在。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是主权,而是对其中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即勘探开发这些资源的专属权利。大陆架不是沿海国的领土,从这个意义上说,俄罗斯在北冰洋洋底插上国旗,也不意味着北冰洋就是俄罗斯的领土。
中国有无一席之地?
除《公约》外,与北极地区直接相关的国际条约是1925年生效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目前共有41个缔约国,中国也是缔约国之一。该条约明确规定北极地区不得用于战争目的,缔约国国民有权自由进入,并在遵守当地法律的条件下平等从事海洋、工业、矿业和商业等活动。
目前,北极正经历着大气、海洋、陆地、生态和社会的重要和快速变化过程,将对北半球和全球的气候乃至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地处北半球,北极地区自然过程及其变化对中国海洋、气候、生态环境系统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作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缔约国,中国有权进出地处北极的群岛地区从事科研等活动。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中国有权分享“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利,有权进入北极公海地区行使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在内的公海自由。这对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认识极地系统,进而认识整体地球系统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对中国的气候、环境、农业、资源等方面的研究也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