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就《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问:什么是污染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什么?
答: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问: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问:污染源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不同的污染源,普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此外,鉴于每次污染源普查的背景不同,普查范围和内容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条例同时规定,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问:污染源普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问:条例对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对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保障体系。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污染源普查工作,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二是,规范污染源普查的事前准备。条例规定了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表的制定程序和要求;普查人员的来源、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在普查启动阶段进行单位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三是,明确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在具体执行普查任务时的职权、职责和有关工作程序。
问:条例对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普查工作的质量,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二是,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三是,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制度。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普查。
问:条例对污染源普查的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污染源普查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发布。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发布。
二是,规范普查资料的管理。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三是,建立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四是,规范普查资料的使用。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问: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领导的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普查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明确普查对象的责任。条例规定,普查对象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普查数据,或者推诿、拒绝、阻挠调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以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