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15日下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和《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办法,政府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及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办法》要求,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前提是经国防科工委批准。
对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办法》提出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外资进入军工企业的领域也得到明确,《办法》指出,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