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汪、汪……”几声犬吠之后,“哎呀”一声惨叫,一男子“砰”地一下从三层楼顶摔到地上,淌下一地的血……
紧接着,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的住院病历上显示:患者约半小时前由高处坠落,伤后立即昏迷,呕吐一次,急诊救护车接诊入院,门诊行颅脑CT检查显示弥漫性脑肿胀、双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在该院出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有着这样的记载——死亡原因: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脑疝,引起这一病因的直接原因是高处坠落。
这事发生在2006年12月18日的焦作市工业路上。接下来,一份诉状递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场因看狗被吓坠楼身亡而引起的曲折的赔偿纠纷就这样拉开了序幕……
原告:受害人的死是被藏獒犬攻击造成的
2007年1月16日,焦作市第二十二中学(下称市22中)教师吴保国的妻子、父母及女儿作为原告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职员陈军、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崇生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5570.64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他们在诉状里称:“2006年12月18日中午,被告陈军邀请焦作市22中教师李鑫及受害人吴保国等4人到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美味食府三分店吃饭。其间,陈军说他养了一条藏獒犬,就在饭店的配电房房顶。饭后,陈军引领李鑫、吴保国到房顶看藏獒。李鑫、吴保国随着陈军到房顶刚看到藏獒狗,那条狗就向吴保国扑了过来。他在躲避时从房顶摔到了楼下,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鉴于此,原告认为:受害人吴保国的死亡结果是由被告陈军豢养的藏獒狗攻击所造成的,陈军应依法对吴保国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饮食公司作为本案事发场所的管理者,擅自允许本单位职工在该处喂养攻击性很强的动物——藏獒犬,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和保卫措施,应当对该藏獒犬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是他自己不慎失足摔到楼下的
本来是出于好意请孩子的老师吃顿饭以示谢意,没想到却酿就了一桩惨事,而且还成了被告,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职工陈军对此感到极为郁闷。
2007年3月8日,陈军在答辩状上写道:“2006年12月18日中午,我到市22中找我儿子的班主任李鑫老师了解儿子的学习情况。当时,已临近饭间,我只是邀请李鑫老师去歌乐苑食府吃饭,并未邀请吴保国老师,是李鑫老师把他叫去的……是李鑫老师主动叫吴保国老师去歌乐苑东边单身楼三楼顶看狗的,并不是我叫他们去的。他们是出于好奇的心理才去观看的,狗是用铁链拴着的,并不是来回跑的狗,狗也未扑吴保国老师,是他喝酒较多而对狗畏惧,在倒退时自己不慎,才失足摔到楼下的……”
陈军说:“当时,李鑫老师就在他身边,为什么没有注意到危险?为什么没有扶住吴保国老师?”所以,他向法院提出:“李鑫应是被告,因为他有责任。吴保国自己也有责任”。与此同时,他还提出:“狗是我同事李连杰的,他自己私自把狗拴到楼上,他也应是被告,也应负责任。”
饭店老板:四点理由说明自己不应成被告
无独有偶,令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经理李崇生感到郁闷的是,他不认为自己会成被告。李崇生在答辩状上写道:“答辩人对吴保国的死亡没有过错,也没有过失行为,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一,陈军宴请市22中教师李鑫,受害人吴保国是被李叫去陪酒的,这些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第二,答辩人单身楼三楼楼顶拴着的藏獒犬不属答辩人所有,是李连杰个人从珠海买来的,是他个人私自拴到该处的。李连杰未给答辩人任何告知,答辩人也没有允许任何人把该犬拴到该处,李连杰的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第三,李鑫、吴保国喝过酒后,出于好奇和好玩,未经答辩人允许擅自到楼顶去看李连杰从珠海买回的藏獒犬,纯属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第四,当时,李连杰的藏獒犬是用1.5米的铁链拴在三楼房顶东墙根的水管上,外边又用两层铁皮遮挡。任何犬类见到陌生人上前都会叫唤,这条藏獒犬拴得非常牢固,即便是向前扑也只不过是1.5米的距离,而该房顶有60平方米,东墙根距西边房沿有8米远,吴保国酒后行为失态,见藏獒犬又感到惧怕,在往后退的过程中不慎坠到楼下,自己有很大责任。李鑫非常了解吴保国酒后的失态状态,未尽到安全义务,在楼顶看到吴保国往后退时未扶住他,以致使他不慎坠楼,李鑫对吴保国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李崇生还在答辩状上说:“答辩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在本案中是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行为的,不能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追加被告:我们无过错不该承担责任
一场酒喝下来,丢了好友的性命,李鑫极为于心不安。得知被追加为被告后,李鑫在答辩状中说:“2006年12月18日,陈军邀请我、吴保国在被告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三分店吃饭。饭间,陈军说他们那里有人养了一条藏獒犬,就在饭店的配电房房顶。饭后,陈军就引领吴保国与我一起到房顶去看。刚一看到藏獒犬,它就向吴保国和我扑了过来,吴保国在躲避时从房顶摔到楼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鑫认为,吴保国死亡是因藏獒犬攻击而造成的。他自己既不是藏獒犬的饲养人也不是藏獒犬的管理人,所以对吴保国的死亡,既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被追加为被告的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职工李连杰深感自己冤屈。他在答辩状中说:“2006年12月6日,经朋友介绍,我从珠海买来一条别人不再喂养的藏獒犬,准备过几天运到唐河县老家去。12月18日下午2时许,吴保国、李鑫喝过酒后私自去看藏獒犬时,未经我的允许,我也不知道吴是怎么摔死的。李就在他身边,为什么不去扶他?我认为,吴保国自己有责任,李鑫的责任更大,我与公司都没有什么责任。”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