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养狗须先签养犬义务保证书

王朝家有宠物·作者佚名  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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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今后,居民个人在养犬前,必须先与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行为方能进行。

为增强城市养犬居民的自律意识,修改后的《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以此提醒养犬人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在养犬过程中行使相应的义务。同时规定,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养犬管理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取消了对遛犬时间的限制,但是扩大了对遛犬场所的限制范围,明确规定,遛犬“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电影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郑州市还规定,居民养犬必须进行注册登记,每年要进行复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将暂扣犬只,并处以每只犬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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