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定宠物狗伤人两次将被没收

王朝家有宠物·作者佚名  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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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限养一条狗,禁止市民养大型狗,这些修改内容被正式写入了表决稿中,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有望很快施行。相比一审时的草案,《条例》在具体处罚条款上有所调整,最低罚款额调低为20元。

不办狗证将被罚3001000

根据该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对个人可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此外,逾期不办理饲养犬只登记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遗失狗证不及时补办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200元的罚款。

违法遛犬最少罚20元

如果在重点管理区内,下列行为将面临罚款: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内遛犬;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未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束犬链的;虐待、遗弃所养犬只;携犬进入禁止入内的公共场所;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对这些行为,条例给出了酌情处罚的规定,原来规定的对个人可一律处以2001000的罚款,修改为对个人处以2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饲养犬只登记证,处2001000元的罚款。

狗狗伤人两次将被没收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经批评教育逾期不改的,将被没收犬只,并可被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个人养狗超过1只并逾期不改的,将被公安机关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可没收犬只。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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